(2017)陕0481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2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81刑初83号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3年2月24日生,初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17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4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持“C1”证驾驶陕KZ36**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平市莽山路高干渠南1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岳某某持“D”证驾驶的陕DSC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岳某某及三摩乘客任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7月4日,经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测,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4.27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提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费征审 判 员 闫鸣人民陪审员 黄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