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彩晶与姚丽、崔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彩晶,姚丽,崔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825号原告:武彩晶,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被告:姚丽,女,1964年3月18日生,鄂温克族,住加格达奇区。被告:崔亚东,女,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原告武彩晶与被告姚丽、崔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武彩晶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彩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0元,武彩晶未交纳。审判员 纪成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