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恢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61杨爱华与王见贵、印炳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华,王见贵,印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恢761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华,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王见贵,男,195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印炳梅,女,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执行杨爱华与王见贵、印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爱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爱华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皋开民初第0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蒋晓荣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