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行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世荣与常德市公安分局德山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世荣,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07行终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荣,女,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开发区德山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邹冰剑,局长。上诉人陈世荣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公安分局德山分局(以下简称德山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陈世荣原系常德市内衣厂职工,因其退休待遇问题,自2013年以来多次上访。2016年2月29日,陈世荣与案外人王卓华(同系原常德市内衣厂职工)乘火车到达北京,到京后即电话告知常德市政府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以下简称驻京办)工作人员其已来北京上访,驻京办工作人员遂将其接至驻京办,并对其作劝返工作,2016年3月2日,武陵区政府接访人员强行将其带回常德。2016年3月3日,德山公安分局立案调查后,对陈世荣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德山公安分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二、陈世荣进京上访行为是否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关于焦点一,该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的规定,陈世荣居住地为常德市德山开发区,属于德山公安分局辖区,德山公安分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焦点二,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大事,两会期间保证首都的和谐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觉悟,如全国有着信访诉求的信访人员均在两会期间进京上访,势必影响“两会”的顺利召开,陈世荣就同一信访事由多次上访,且选择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进京上访,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综上,德山公安分局作出的德山分局(老)决字[2016]第00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陈世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世荣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陈世荣负担。陈世荣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陈世荣没有实施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陈世荣因同一事由没有得到解决而多次信访以及在两会期间信访,不能认定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德山公安分局认定两会期间信访属于非正常上访没有法律依据。德山公安分局提交的询问笔录证明了信访事实的存在,但没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德山公安分局提交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不具有真实性,立案受理的程序不合法。综上,陈世荣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4行初15号行政判决;2、撤销德山公安分局作出的德山分局(老)决字[2016]第00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上诉人德山公安分局未予答辩。当事人一审提交并经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至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可。二审另查明,武陵区政府接访人员将陈世荣、王卓华带回常德后,德山公安分局接到常德经济开发区综合治理办公室通知,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永安派出所将陈世荣接回至德山公安分局老码头派出所。2016年3月3日,德山公安分局老码头派出所对陈世荣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陈世荣进行了询问并在询问前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调查过程中收集了永安派出所对王卓华、余东平、向勇的询问笔录。2016年3月3日,德山公安分局经调查认为陈世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所认定的事实、拟处罚的理由及依据,所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书面告知了陈世荣,陈世荣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德山公安分局经呈报审批,于当日作出德山分局(老)决字[2016]第006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陈世荣拘留七日。德山公安分局于当晚七时将处罚决定决定书向陈世荣送达,随后将陈世荣送至常德市拘留所予以拘留,并分别将处罚决定书向陈世荣所在的莲花池居委会和陈世荣指定的人员进行了送达。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陈世荣是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居民,德山公安分局作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居民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权管辖并作出处罚决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德山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陈世荣在全国两会期间进京上访,增加了中央机关处理信访工作的压力,且在北京给常德市驻京劝返办公室去电告知,意图要常德市驻京维稳劝返办公室工作人员前去接访,并且因此导致武陵区政府接访人员前往北京将其与王卓华接回,实际确实影响了单位工作秩序。而且,陈世荣在此前多次前往北京上访,导致本地工作人员多次前去接访。因此,本案能够认定陈世荣实施了扰乱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德山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进行了立案、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呈报负责人同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程序合法。陈世荣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德山公安分局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拘留七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德山公安分局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陈世荣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世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覃宏庆审 判 员 王继春代理审判员 胡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玲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