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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唐一丹与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一丹,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956号原告:唐一丹,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敏,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盐井街道办事处糖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307475X5。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唐一丹与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一丹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一丹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一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唐一丹撤回对被告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一丹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