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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小灵与纪艳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灵,纪艳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224号原告李小灵。被告纪艳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灵与被告纪艳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小灵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