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小灵与纪艳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灵,纪艳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224号原告李小灵。被告纪艳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灵与被告纪艳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小灵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