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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牟心友与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心友,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296号原告:牟心友,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景旭,该公司总经理。牟心友与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牟心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心友撤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即4200元,由原告牟心友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祥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