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占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巍,女,系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行支行长。被执行人:焦玉杰,男,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黑038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焦玉杰应偿还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8383元、案件受理费1235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焦玉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