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太原市龙马服饰有限公司与梁玲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龙马服饰有限公司,梁玲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412号申请人:太原市龙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仁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峰,山西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玲虎,男,汉族,1968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身份证号。申请人太原市龙马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玲虎银行存款167675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出具保单保函的方式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市龙马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玲虎银行存款167675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58元,由太原市龙马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勇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