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秀强与魏和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秀强,魏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强,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魏和平,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魏和平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上塘塍上8号6单元410室房产,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屋,第一次拍卖成交。现房屋买受人余春林以最高价436440元购得上述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和平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市西湖区上塘塍上8号6单元410室房屋的查封。二、将南昌市西湖区上塘塍上8号6单元410室房产过户至买受人余春林(身份证号码:)名下,过户费用由买受人余春林承担。三、买受人余春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