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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玉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玉美,安吉绿然护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343号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万桂山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9810094X1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荚雄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美,女,198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学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吉绿然护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天子湖镇高庄村。法定代表人:胡敏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玉美及第三人安吉绿然护坡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