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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传新、刘维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新,刘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新,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刘维静,女,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新与被执行人刘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