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6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学树与朱润堂、姚秀英、杜桂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树,朱润堂,姚秀英,杜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6执82号申请人:李学树,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润堂,男,汉族。被执行人:姚秀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杜桂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学树与朱润堂、姚秀英、杜桂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黑0506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朱润堂、姚秀英、杜桂莲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朱润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李学树已将该款项全部收悉,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学树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黑0506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朱润堂、姚秀英、杜桂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马志家审判员 冷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瑛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