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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民终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熊某、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民终1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女,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成,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某与上诉人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于2017年8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处理,见本案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应军审判员  王 芸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洋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