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迪华与魏和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迪华,魏和平,罗伟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李迪华,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魏和平,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罗伟来,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和平、罗伟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魏和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的别克牌小汽车,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网络平台拍卖上述车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流拍,于第二次拍卖成交。现车辆买受人胡浪浪以最高价16464元购得上述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魏和平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的别克牌小汽车的查封。二、将车牌号为赣A×××××的别克牌小汽车过户至买受人胡浪浪(身份证号码:)名下,过户费用由买受人胡浪浪承担。三、买受人胡浪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