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成东、黄海涛赌博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成东,黄海涛,刘玉建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成东,男,1977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沂水县。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黄海涛(绰号“黄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沂水县。2014年12月15日因赌博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玉建,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沂水县。2015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海涛、刘成东、刘玉建犯赌博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鲁132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成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2015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黄海涛、刘玉建、刘成东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沂南县界湖镇朱家岭村朱某1、沂南县界湖镇西芙蓉村从孟杰、沂水县许家湖镇北社村谭飞舞、沂水县河东岸小区张树伟等人在沂水县许家湖镇墓上贤村李某的养猪场内利用骨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24300元,未及分赃于当日21时许被沂水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田某、朱某1等人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涛、刘玉建、刘成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海涛、刘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玉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海涛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系有前科,量刑时应酌情考虑。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黄海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成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刘玉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送达后,原审被告人刘成东以“主观上没有获利的动机或目的,客观上没有获得利益;系从犯,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悔罪,原审量刑过重;有立功表现,请求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相同。另查明,上诉人刘成东在一审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事实,经二审查证属实,构成立功。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成东、原审被告人黄海涛、刘玉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赌博罪。上诉人刘成东、原审被告人黄海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刘玉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黄海涛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系有前科,量刑时应酌情考虑。鉴于三人归案后及原审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上诉人刘成东所提“主观上没有获利的动机或目的,客观上没有获得利益”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成东积极安排赌博场所,聚众参赌,伙同同案犯黄海涛抽头渔利24300元,其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虽未来得及分赃,但不影响其赌博罪的构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刘成东所提“系从犯,情节显著轻微,认罪、悔罪,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成东积极安排赌博场所,并安排同案犯刘玉建接应参赌人员、站岗放哨;伙同同案犯黄海涛组织赌局,聚众参赌,抽头渔利,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原审法院鉴于其认罪、悔罪及犯罪情节,量刑时已予考量,不再重复评价。对于上诉人刘成东所提“有立功表现,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刘成东在一审期间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事实,经二审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再予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成东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海涛、刘玉建的定罪量刑部分及对被告人刘成东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黄海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玉建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成东犯赌博罪。二、撤销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3刑初1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成东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刘成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原审被告人刘成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三原审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殿基代理审判员 朱崇宝代理审判员 朱佩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