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邓元安与邓艳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元安,邓艳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054号原告:邓元安,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邓艳阳,女,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邓元安与被告邓艳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元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元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元安负担。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虞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