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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邓元安与邓艳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元安,邓艳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1054号原告:邓元安,男,汉族,1962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邓艳阳,女,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邓元安与被告邓艳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元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元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元安负担。审判员  韦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虞兵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