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嘉靖塑料有限公司与惠州市联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幸文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嘉靖塑料有限公司,惠州市联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幸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675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嘉靖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啓业一路6号厂房二首层第2卡。法定代表人陈泽英。被告一惠州市联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埔上村。法定代表人幸文辉。被告二幸文辉,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粤1322民初28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中山市嘉靖塑料有限公司请求解除(2017)粤1322民初2821号财产保全裁定中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一惠州市联兴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博罗龙溪支行(账号:44×××22)的银行存款463864.51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纪汉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易 霞书 记 员 童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