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中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中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80号被执行人邱中旭,男,生于1985年1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刑初413号邱中旭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罚金刑一案中,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刑初3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超审��员冯国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煜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