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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其昌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其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8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其昌,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16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其昌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北京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其昌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中国电信在2017年3月给每个iFree卡3G用户在2017年3月17日10:17点钟发短信说3G套餐升4GiFree,说给用户40元翼支付金。而电信北京公司说不是其公司,为什么电信北京公司客服10001号给用户发短信呢,中国电信用户在有上网流量时就扣钱,其实电信北京公司诈骗客户的流量和钱。2017年3月电信北京公司网站发布3G套餐升级4G套餐的广告,载明2017年3月31日前办理3G套餐升级4G套餐业务送40元翼支付金。我于2017年3月31日前办理了该业务,但翼支付金需要我下载翼支付软件并进行身份认证才能获取。我下载了该软件,并进行了实名认证,但身份认证需要上传我身份证照片,我拍照后上传但无法上传,故不能进行身份认证,也无法获得40元翼支付金。另,因我持有多个电信手机号码,均不同程度存在多扣费问题,我认为涉案号码也多扣费了,但是具体数额没有核对,现主张电信北京公司返还10元。电信北京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刘其昌的上诉请求。刘其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电信北京公司将刘其昌号码为153XXXX****的手机套餐改为原始的iFree3G套餐;2、要求电信北京公司退还刘其昌2017年3月至5月多收取的10元话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其昌系中国电信手机号码153XXXX****的持有人。涉案号码于2016年办理了iFree3G业务,2017年3月,电信北京公司推出iFree3G升级4G业务,该业务内容为1、2017年2月24日至2017年3月31日,办理iFree3G升级iFree4G、iFree3G升级iFree+的客户,次月可获得40元翼支付金。2、升级到4G套餐之后,需要更换成4G卡之后才能享受4G网络服务。部分机型不支持4G卡,详见该链接。3、iFree3G升级iFree4G、iFree+业务后,无法退回到iFree3G。套餐资费办理次月生效……刘其昌于2017年3月办理了该项业务。关于涉案号码多扣费一节,刘其昌未就涉案号码2017年4月、5月的扣费情况提供证据,电信北京公司提交涉案号码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扣费详单,显示此间涉案号码使用总流量为30.12MB,总费用为0.02元,提交涉案号码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扣费详单,显示此间涉案号码使用总流量为18.51MB,总费用为0.00元。刘其昌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指出根据电信北京公司证据显示2017年5月5日5点55分4秒涉案号码的两个流量包同时使用了流量,据此认为电信北京公司可以修改账单造假。电信北京公司称因刘其昌升级为4G用户,升级后在信号不好的情况下,会转为3G网络。3G网络因技术条件限制,如果刘其昌同时使用两个APP,会分别计费,故就会出现同一时间两个流量包都走流量的记录,但在4G条件下已经实现了流量包统一计费。另查,2017年3月24日,刘其昌以电信北京公司2017年3月多收取其费用为由,将电信北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信北京公司退还刘其昌多收取的0.23元,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已查明事实,刘其昌办理的iFree3G升级iFree4G业务明确约定无法退回到iFree3G,故刘其昌要求电信北京公司将涉案号码的iFree4G套餐改为原始的iFree3G套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刘其昌所称电信北京公司多扣费一节,鉴于刘其昌主张的涉案号码于2017年3月的多扣费情况已另案主张,且经一审判决处理,本案不再重复处理。刘其昌亦未就涉案号码2017年4月、5月的扣费情况进行举证,故其主张要求电信北京公司返还多收取10元费用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判决:驳回原告刘其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其昌作为电信号码的持有人,与电信北京公司之间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现刘其昌于本案中主张将手机套餐退回为iFree3G套餐,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刘其昌办理的iFree3G升级iFree4G业务明确约定无法退回到iFree3G,故一审法院对刘其昌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妥。关于刘其昌要求返还话费10元一节,涉案手机号码于2017年3月的多扣费问题,刘其昌已经另案解决,且刘其昌并未就2017年4月、5月的扣费情况进行举证,一审法院对刘其昌该项诉请未予支持,处理亦无不妥。综上所述,刘其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其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梓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