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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北票隆源石灰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罗玉荣与被执行人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荣,唐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异21号案外人:北票隆源石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杜强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歆,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北票隆源石灰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罗玉荣,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唐晓东,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玉荣与被执行人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北票隆源石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北票隆源石灰有限公司称,你院在执行罗玉荣与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15)北执字第640号执行裁定书,将我公司所有的宋杖子白灰厂的白灰5000吨予以查封。我公司与该执行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你院将我公司所有的白灰予以查封属于查封错误,故请求你院解除对我所有的白灰的查封。本院查明,原告桓学臣与被告唐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北民北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3月5日桓学臣死亡,桓学臣妻子罗玉荣依据(2013)北民北初字第003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当日以(2015)北执字第640号立案执行。2016年8月2日我院作出(2015)北执字第6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晓东所有的宋杖子白灰厂的白灰5000吨予以查封”。另查明,2013年7月12日,甲方唐晓东与乙方杜强国签订了《转租协议书》,约定唐晓东将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的承租权转租给杜强国。2014年6月26日,北票隆源石灰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杜强国,经营场所为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本院认为,案外人北票隆源石灰有限公司对我院查封存放在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内的5000吨白灰提出异议,要求将该5000吨白灰解除查封,是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北票隆源石灰有限公司租用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从事生产经营,对本案争议的5000吨袋白灰享有能够排除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北票市隆源石灰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存放于北票市宋杖子袋白灰厂5000吨袋白灰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志民审判员  王东鹏审判员  张庆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诗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