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玉华、靖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华,靖涛,赵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玉华,男,汉族,1980年12月出生,泰安市泰山区大津口乡藕池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靖涛,男,汉族,1972年2月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赵传霞,女,汉族,1974年5月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玉华与被执行人靖涛、赵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靖涛名下的位于泰安市长城路名仕尚座A栋1单元18层1805室房产,因本案查封系轮候,所以现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山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