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号自编3-09A。法定代表人:李坚,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东过境路*号桥旁。法定代表人:张军义,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2530民初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309号自编3-09A。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平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故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玉琼审判员 何为芬审判员 张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丁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