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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岚、商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岚,商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保140号申请人:王岚,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申请人:商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泉工业园区(大沙商讯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建康,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岚与被申请人商讯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商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浙K×××××、浙K×××××、浙K×××××、浙K×××××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商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浙K×××××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浙K×××××尼桑牌小型汽车一辆、浙K×××××帕沙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浙K×××××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