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5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亚龙线缆有限公司、李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亚龙线缆有限公司,李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5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亚龙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孟庆尊,经理。被执行人李晋平,男,汉族,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31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晋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晋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晋平所有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