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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司惩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瑞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瑞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鄂0607司惩12号被拘留人杨瑞超,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1、程某、吕某2与被执行人杨瑞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7日向杨瑞超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七日内报告当前及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但至今未申报,也未履行本案〔2011〕襄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杨瑞超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