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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67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凤、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676号之八申请人:张凤,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住东阿县西外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高长山,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4执676号之八裁定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东阿县顺达城市公共客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1×××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3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柱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