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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丽、天津市图赫啤酒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天津市图赫啤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99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图赫啤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树文。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图赫啤酒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64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78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朱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