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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作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作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64号罪犯马作寅,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召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作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作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3月23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66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马作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作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马作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作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673分,共兑现表扬六次(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346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罪犯马作寅2014年10月至2017年5月月均消费达人民币482元,截止2017年5月24日账上余额为人民币731元,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马作寅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罪犯马作寅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马作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马作寅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本院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作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