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绍宇、梁跃海、梁玉栋、杨恒元、刘丽芳、杨玉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绍宇,梁跃海,梁玉栋,杨恒元,刘丽芳,杨玉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丛玉昆,该联社清非副经理被执行人杨绍宇,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梁跃海,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梁玉栋,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杨恒元,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刘丽芳,女,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杨玉欣,女,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绍宇、梁跃海、梁玉栋、杨恒元、刘丽芳、杨玉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2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绍宇、梁跃海、梁玉栋、杨恒元、刘丽芳、杨玉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绍宇、梁跃海、梁玉栋、杨恒元、刘丽芳、杨玉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伦温都尔、阿木拉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杨绍宇的房产证评估拍卖中,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故申请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晓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