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杨富城、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王其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异69号案外人:杨富城,男1994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XX,男,1987年7月31日生,汉族。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明鑫,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王其明,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在本院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富城于2017年7月28日对本院轮候保全被保全人王其明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杨富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案外人杨富城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富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大山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人民陪审员 王方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立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