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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46李素娟与陈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娟,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46号之一申请人:李素娟,女,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被申请人:陈卫东,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李素娟与被申请人陈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卫东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陈卫东所有的价值为8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1732040000001235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卫东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陈卫东所有的价值为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