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家红与陈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红,陈文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41号原告:刘家红,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化,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刘家红与被告陈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家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刘家红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