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家红与陈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红,陈文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41号原告:刘家红,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化,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原告刘家红与被告陈文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家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刘家红负担。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