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谭文聪与陶萍、朱树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聪,陶萍,朱树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606号原告:谭文聪,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陶萍,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朱树恒,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谭文聪诉被告陶萍、朱树恒民间借贷朱泳杰、钟云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谭文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文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文聪撤回对被告陶萍、朱树恒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400元,由原告谭文聪负担。审 判 员 马汉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艳妮书 记 员 丘世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