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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德朋与淮北市天天向上简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朋,淮北市天天向上简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353号原告:王德朋,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45岁,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淮北市天天向上简餐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原告王德朋与被告淮北市天天向上简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影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