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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振辉与杨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辉,杨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416号原告:吴振辉,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杨秀青,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吴振辉与被告杨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振辉在一审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振辉负担。审判员  戴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