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霍改桃、王志飞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霍改桃,王志飞,邯郸市志飞碳素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665号原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头生态工业城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平,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霍改桃,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告:王志飞,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磁县。被告:邯郸市志飞碳素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双柳路。法定代表人:王志飞,该公司经理。原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改桃、王志飞、邯郸市志飞碳素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