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冼仕新、莫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冼仕新,莫树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4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兴宁街108号。代表人:蒙宏福,该行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初,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春婷,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仕新,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莫树清,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冼仕新、莫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覃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思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