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02执恢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东营金峰石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93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住所地:东营市胶州路145号。组织机构代码73926404-7。法定代表人刘松峰,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7号万达大厦801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平,经理。被执行人东营金峰石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四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2258-9。法定代表人韩金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河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东营金峰石油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502执恢1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