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思古轩明清家具厂、俞开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思古轩明清家具厂,俞开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杨保光。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思古轩明清家具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经营者:陈水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俞开颜,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思古轩明清家具厂、俞开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由于诉讼阶段查封的陈水旺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XXX街XX号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江门新会支行,且该银行已向新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考虑到本案处理上述房产可能牵涉无益拍卖,同意将该房产移交新会区法院处理并对拍卖款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已发函新会区法院将上述房产移交该院处理并参与分配,但未有回复。另外,本院在执行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开颜名下粤J×××××号牌小车,但该车辆暂未能扣押无法处理。除上述房产车辆外,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6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健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