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保富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保富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93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保富,男,1964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隆昌县。因赌博于2013年7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3年8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保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保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谢保富在义乌市上溪镇云门村附近农田里,利用拉鱼网的方式捕捉鸟类,共抓获乌鸫2只,珠颈斑鸠10只,鹌鹑3只,后又在义乌市上溪镇桃花坞附近的山上利用兽夹捕捉野兔共计13只。经鉴定,送检的野生动物28只,均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保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谢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谢保富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保富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公安人谢保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保富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