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毛琼仙、叶正奎与杨路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琼仙,叶正奎,杨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执8号申请执行人:毛琼仙,女,汉族,1964年8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申请执行人:叶正奎,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被执行人:杨路生,男,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琼仙、叶正奎与被执行人杨路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杨路生家庭贫困,不具备一次性全部履行的能力,经与毛琼仙、叶正奎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债务的协议,且杨路生已实际履行了所约定的第一期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