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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连峰与韩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峰,韩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311号原告:高连峰,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永,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连峰诉被告韩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高连峰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连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连峰负担。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