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连峰与韩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峰,韩海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311号原告:高连峰,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延国,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永,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华,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连峰诉被告韩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高连峰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连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连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高连峰负担。审判员 崔晓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