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黄宏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黄宏萍,霍正解,霍建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广西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韬,法律合规部经理。被执行人黄宏萍,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霍正解,男,1978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霍建许,男,1950年10月26日出生,壮族,住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霍建许、霍正解、黄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霍建许、霍正解、黄宏萍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黄宏萍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薇审判员 韦立标审判员 赵 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铁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