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安辉与彭宝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安辉,彭宝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468号申请执行人丁安辉,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彭宝军,男,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住所地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安辉与被执行人彭宝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96,818.94元之义务。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彭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彭宝军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五次网络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被执行人彭宝军符合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55,927.74元)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