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终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雷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终51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雷,男,1984年3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犯盗窃罪,2001年10月17日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合同诈骗罪,2011年1月4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9日被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留置羁押,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雷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6)冀0229刑初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雷不服,以其与高长翠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裴金红案犯罪数额认定错误,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雷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一案,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9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留柱审判员 刘长军审判员 孙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