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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富诉被告李志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李志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637号原告:赵富,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志禄,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赵富诉被告李志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赵富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小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