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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姜晓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姜晓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971号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46-3号(1门)。法定代表人:苏艳秋,职务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姜晓峰,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晓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顺懿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