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秦伯春与安庆市大观环卫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伯春,安庆市大观环卫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507号原告:秦伯春,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市大观环卫处,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秦伯春诉被告安庆市大观环卫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秦伯春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伯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伯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秦伯春负担。审判员 马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柳馨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