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留栓与杨海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留栓,杨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刘留栓,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杨海旺,男,住北京市宣武区。申请执行人刘留栓与被执行人杨海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海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