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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留栓与杨海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留栓,杨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刘留栓,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杨海旺,男,住北京市宣武区。申请执行人刘留栓与被执行人杨海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海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魁 关注公众号“”